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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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办法

2009/7/15 16:50:00


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的服务水平,参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相关规定,结合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的资质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服务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三条 凡从事信息系统咨询设计的企业,根据企业的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业绩及企业经营情况、服务质量等情况,按要求均可申请资质。

 

第二章 

第四条 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资质评审部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三)负责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证书》的发放、年审以及收回证书等工作。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信息系统设计、咨询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信息系统设计、咨询的能力,并完成过信息系统设计或咨询项目。

(四)具有胜任信息系统设计、咨询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设计的设备环境。

 

第四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六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协会评审部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换证。

第八条 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证书有限期截止一个月内向协会评审部提交《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换证申请表》、《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二年信息系统设计、咨询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对申请换证的单位现场评审)。

第九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协会评审部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年检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协会评审部报告。

(二)协会评审部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十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取消”两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注销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协会评审部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协会评审部报告变更情况,协会评审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五章  公布

第十四条 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协会评审部通过文件和网络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协会评审部指定的遗失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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