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

选择字号【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5/8 21:24:00


深经贸信息服务字〔2013〕77号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相关行业协会、相关服务外包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52号,见附件)要求,现启动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上述通知有关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认真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于5月15日前提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一路深圳软件园二期14栋3楼324房间,联系人:吕艳丽,联系电话:86169399)。

 

  二、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资金申报端口已于4月27日开放,系统填报信息与去年有较大差别,增加了部分内容,请各申报企业及时登录系统填报信息,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对有关汇总后我们将集中向商务部反映。系统填报信息工作于5月15日截止,逾期申报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三、请各服务外包企业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认真填报今年1-4月份服务外包统计数据,如未填报数据或已填报数据与企业实际业务发生金额差距很大,将不予资金资助。

 

  四、请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组织并通知本区(本行业)企业申报。另请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派一名业务负责同志,参加于5月15日至24日在深圳软件园对该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服务外包统计系统信息的审核工作,人员名单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委(生产服务业处)。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52号)

 

  (联系人:牛凤梅、吕艳丽,电话:86169399、 8210198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6日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对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根据《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2013年发展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如下:

 

  (一)支持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三)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人才培训。

 

  (四)支持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培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示范城市需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未因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受到处理处罚;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示范城市应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申请2013年度资金支持前,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1] [2]  下一页

点击:2750




  [关闭]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