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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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

2009/7/6 22:06:00


深圳市诚信信息工程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深圳市诚信信息工程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严格遵纪守法,诚信待人,热心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深圳市福田区松岭路一号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大楼201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一)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二)深圳市星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刘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伍万元;

(一)出资者: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金额:人民币贰万元;

(二)出资者:深圳市星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三)出资者:刘威,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信息工程规划、设计咨询研究;

(二)信息工程造价研究;

(三)信息工程学术研究;

(四)信息技术人才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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