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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3/5/31 11:54:00


 

  (五)适度放宽绩效支出。

 

  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地方配套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地方配套项目、市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以及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部分的单位承担的项目,最高可按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额20%的比例开支人员绩效支出。

 

  三、简化资金审核拨付和用款程序

 

  为提高资金到位效率,对事前拨款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全部实行委托银行监管,并采取以下措施简化审核拨付和用款手续:

 

  (一)简化拨款材料。

 

  对实行银行监管的项目,拨款和合同审核签订工作同时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拨款时按规定提交账户证明表后,无须在提交合同时再提交账户证明、收款收据。

 

  (二)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社会组织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批准,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用款,由科技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间接费用(含绩效支出)的预算不予调增,调减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批准,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设备费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必须调整的须报请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属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调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日后申报的,且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未立项或未签定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立项、签订合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5月22日

通知附件(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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