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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 119:2000

2003/5/29 19:36:00


 

(6)管道穿越电气化铁路或电车轨道时,在其两侧适当位置宜设置人(手)孔。

  4.1.11 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通信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管道的终期容量、分歧状况和偏转角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期管群容量小于1个标准6孔管块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等,宣采用手孔。

  (2)终期管群容量大于或等于1个标准6孔管块的管道,宜采用人孔。

  4.2 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设计
  4.2.1 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布放在管孔中的位置,前后应保持一致。管孔的使用顺序宜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

  4.2.2 1个管孔宜布放1条电缆或光缆。当采用4对对绞电缆时,1个管孔不宣布放5条以上电缆,管孔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4.2.3 地下管道内的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应采用填充式电缆、光缆或干式阻水光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或光缆。

  4.2.4 在管孔内不得有电缆或光缆接头。

  4.2.5 城市住宅小区和住宅楼的配线设备柜式或墙挂式设备。

  住宅用户的配线设备应安装在壁龛内,宜采用墙挂式安装方法。

  配线设备容量应根据本期工程所辖范围,进入配线设备的终期电缆或光缆总容量和一定的备用量确定。

  4.2.6 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的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数及适当的备用量确定。

  4.2.7 综合布线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采用过压,过流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4.2.8 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电磁干扰场强时,宜按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九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的有关标准执行。

                  摘自《智能建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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