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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临时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5/4 14:59:00


工信计资[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称新条件)已正式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换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称监理)部临时和地方临时资质证书,现就监理部临时和地方临时资质证书与监理单位甲级、乙级、丙级、丙级(暂定)资质证书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条件发布后,停止受理监理部临时和地方临时资质申报,监理部临时和地方临时资质证书自2012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监理甲级、乙级、丙级、丙级(暂定)资质的申报和认定按新条件执行。监理甲级、乙级、丙级、丙级(暂定)资质证书统一加盖工业和信息化部印章,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三、企业持有的有效的监理部临时资质证书换发为监理乙级资质证书,企业持有的有效的监理地方临时资质证书换发为监理丙级资质证书。换发后的资质证书到期时间不变,与原监理临时资质证书到期时间一致。
    四、资质证书换发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12年6月15日前部资质办将应换发的监理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发放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
  2、2012年6月15日至6月29日,持有有效的监理部临时或地方临时资质证书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在的地方主管部门领取本企业的监理单位乙级或丙级资质证书。
  3、2012年7月1日起,部资质办将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或http://sio.miit.gov.cn)发布获得监理甲级、乙级、丙级和丙级(暂定)资质企业的相关信息。
  4、2012年7月1日至7月16日,企业须将监理部临时和地方临时资质证书(含正本和所有副本)交至注册地所在的地方主管部门。
  5、2012年7月31日前,地方主管部门须将企业上交的监理部临时和地方临时资质证书(含正本和所有副本)统一交至部资质办。
    五、已换发监理单位乙级或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其资质证书在2012年到期的,须按照《关于2012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工信计资[2011]15号)规定的条件换证,其中符合监理部临时资质条件的企业换发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符合监理地方临时资质条件的企业换发监理丙级资质证书。换证后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 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临时资质  换发  通知
抄  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院、电子一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

来源: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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