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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2012/4/9 14:54:00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26号

 

各区经济促进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更好贯彻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的有关决定,推动落实《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件精神(详见附件1),促使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详见附件2),对“2012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了调整,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对于新申请享受文件“目录、清单”中所列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请认真准备申请材料(一式4份及电子版),于3月31日之前提交至市经贸信息委技术发展处(市民中心C2071室),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请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我委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联系人:盖风梓

电话:82102063、13528850308

地址:市民中心C2071室

Email:gai_r@163.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详询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Index20/1671.shtml

来源: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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