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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2006/5/31 16:23:00


2006-05-26 人民网—人民日报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发多样的状况。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提出了新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这三种解决形式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价值,但在当前利益关系多元多变的情况下也都表现出相应的局限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地域性、自治性、低耗性、广泛性、民间性较强,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比较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睦。但由于人民调解组织依地区设立和以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为主体,导致其在处理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中的专业性、确定性和强制性明显不足。

 

行政解决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所不可缺少的方式,它具有权威性强、影响力大、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并可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积累政策经验。然而,随着现实生活中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一些政府主管部门也有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主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让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其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同时,政府过多地参与由社会事务或市场行为引起的矛盾纠纷的解决,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司法解决包括依法裁判和调解两种方式。法院裁判严格遵守特定的程序,具有专业性、程序性等特点,但也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在诉讼中依法进行,目的是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矛盾纠纷。这种方式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执行难等问题。

 

社会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优势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探索创新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形成多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组织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以平和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社会组织调解更多地关注矛盾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平和性,是一种更富有人情味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较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等,其负面影响较小。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可以把一些原来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从而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缓解诉讼压力。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可以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缓解司法的压力,更好地发挥诉讼特有的功能和优势。

 

畅通利益表达。各类行业协会和专业性社会组织利用自治力量解决同行业间、专业内经常发生的矛盾纠纷,更容易使当事人取得共识、达成谅解;对外形成有组织、有秩序的利益表达,有利于实现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上情下达、所属群体利益的下情上达、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协调对话,从而减少非理性个体行为的发生。

 

为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创造条件

 

社会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依托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自律,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依托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建立服务于特殊群体的专门类纠纷调解组织;依托律师等专门人才,建立有针对性的专业事项调解组织;依托社区居民中的权威人士,建立辖区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就地、及时调解的群众调解组织;等等。

 

在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应注意解决好这样一些问题:一是保证社会调解组织依法成立、有序管理,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确保提高调解效率;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更新观念,使更多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社会组织调解;三是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中来;四是以方便群众为宗旨,不断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形式,增强其实效性。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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