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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行业协会应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2005/10/27 10:10:00


记者近日在广东、浙江等省调研发现,这些地方的行业协会大都能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积极履行过去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推动行业经济发展,但与快速增长的经济相比,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明确。

 

我国当前行业协会的兴起既是整体行业发展的需求,又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将一部分不应管、管不好的职能让出来,留给民间色彩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去做。行业协会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承担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

 

在广东、浙江等地,记者采访了解到,行业协会非常注重协调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已成为维持行业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力量。一些行业协会通过参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有效地维护了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维权行为影响到政府决策。广东省鳗鱼业商会、深圳酒店酒楼业和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佛山房地产行业协会等就有关政府部门的不正当行政行为,积极进行反映和协调,促使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做出调整。有的行业协会对行业发展的建议被政府采纳,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但政府与行业协会职能界定仍存在不清晰的现象,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一些本应由行业协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事情,政府仍包揽起来,这不仅使政府穷于应付,也容易使政府成为各类矛盾的焦点。

 

广东省工商联认为,政府应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一方面要退出部分经济服务和监管职能,一方面要为行业协会发展拓宽空间。政府只在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时,才负起责任,涉及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组织来承担。政府应列出时间表,逐步将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技能资质考核、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职能赋予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

 

在此基础上,理顺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政府对行业组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组织制定规范及监督规范的执行,而不对行业组织直接、具体管理;二是加强对行业组织行为的事后监督和制约。政府组织的经济性中介组织应尽快摆脱行政依附关系,与各类商会组织平等竞争。

 

一些学者主张,政府应减少对行业协会活动的干预,在组织管理层的产生、活动内容、资金使用等方面均应给行业协会更大的权限,以更好地体现自发、自愿、自主的办会原则。

 

浙江、广东等省一些行业协会负责人希望政府建立行业协会发展基金,根据行业协会的会员规模、运作规范等情况,在启动期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选择规模较大、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其做大做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而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公共事务,则应支付相关费用。

 

但从根本上讲,行业协会要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组织有偿服务收取服务费。而政府最终要促成行业协会走上"以会养会"之路。

 

行业协会要立足行业特点,千方百计自主落实职能。如参与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行政法规,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行业标准,从行业的角度设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等等。

 

针对我国至今没有调整行业协会行为的专门法,一些企业负责人呼吁国家尽快完善、出台相关法律,给行业协会活动和功能发挥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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