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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公约(讨论稿)

2006/5/15 15:11:00


请各会员单位就该讨论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五月底之前转发至协会秘书处,电话:83658909,传真:83656832,我协会将进行汇总整理.

 

 

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公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及监理行为,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倡议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和相关企业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我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公约,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为企业和社会造福。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反对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市场竞争。

第四条 自觉维护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服务。

  第五条 自觉接受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于用户提出的意见要虚心接受、认真对待,提倡同行之间互相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反对竞相压价或通过消极的价格协议垄断市场,做到合理取费,保障各方面的利益。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或个人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八条 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作为本行业公约的执行机构,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进行监督改正,并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公约在执行过程中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解释和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信息工程行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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