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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

2004/6/28 10:17: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监理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工作,部资质办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条件》)。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与《评定条件》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为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经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进行过渡。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临时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原则上依据《评定条件》,对其中部分条件在评审时适当放宽;

 

二、基本符合《评定条件》中丙级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部备案后,颁发加盖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印章的临时资质证书。部分条件放宽如下:

 

(一) 有相应数量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及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二) 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和监理合同总额、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比例暂不考核;

(三) 企业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

 

三、 基本符合《评定条件》中乙级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审批,颁发加盖信息产业部印章的临时资质证书。部分条件放宽如下:

 

(一) 有相应数量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及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二) 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和监理合同总额、监理收入总额分别超过1亿元、400万元、300万元;

(三) 原则上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四、申请省市临时资质,按照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申请部临时资质,按照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五、 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予临时资质的,可以承接监理工程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产业部授予临时资质的,可以承接的监理工程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六、获得临时资质一年后,达到《评定条件》相应标准的监理企业,可以按照《评定条件》的标准申请正式资质。

 

七、过渡期暂定一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二年。二年内达不到《评定条件》相应等级资质的,其临时资质失效。

 

八、临时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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