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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制度的通知

2006/2/9 14:31:00


关于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各单位,各地(州)、市计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统一规划和管

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55号文件精神,现就实行信息化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省直单位在建或拟建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各种计算机信息网络工程项目),无论是采取集资建设还是自筹资金建设,

都必须依照本通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地(州)、市计委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也要相应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审批制度。

  二、省直单位自建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无论是哪种资金来源,都必须向省政

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呈报项目审核报告和项目可

行性论证报告,由省信息办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计委审批。省计

委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程序予以审批。未经省信息办审核的项目,省计委将不受

理其立项申请。未经省计委审批立项的信息化工程在建项目,各有关单位不得办

理相应手续。

  三、国家部委统一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或已在国家部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在我省实施的单位应到省信息办和省计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已经建成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持立项批准文件和可行性

论证报告,到省信息办和省计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五、经批准建立的计算机网络要坚持自愿入网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强

迫企业和用户交费入网。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经营性计算

机信息网络的单位,将依据《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坚决予

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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