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规划 >> 政策法规

选择字号【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2005/10/25 16:35:00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

前款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本办法行业协会概念的商会、联合会等。

第三条 行业协会代表会员意愿,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授权该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行使行业协会设立、变更审核及监督管理的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负责全市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以及培育和服务。

市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对相关行业协会依法行使职能,进行市场培育、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制订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市”字样。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八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设立

 

第九条 行业协会设立应当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实行一业一会,行业协会主要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应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行业的具体界定标准和行业协会设立指引。

第十条 本市的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满二年或者公民个人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同类执业资格,数量在30个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查意见,同意设立的,发起人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登记。

在申请成立登记之前,发起人应召开筹备成立大会,通过行业协会章程、推选行业协会主要领导成员、确定办公场地、筹集注册资金等,然后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成立登记申请,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登记,发给批准登记证书,并同时抄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即可刻制公章、开立账户、对外开展活动。

行业协会在获批准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行业协会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等。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依法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业协会名称、地址、宗旨、职能、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行业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与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经费管理制度、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同一行业、相关行业内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兼营两种以上行业的,可以分别加入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行业协会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表决权;

(六)有监督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行业协会章程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向行业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完成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 [2] [3] [4]  下一页

点击:5356




  [关闭]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