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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2005/10/25 16:33:00


04-11-22

(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 行业协会接受相应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依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

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各级政府应支持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字样。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设立

 

第七条 行业协会按行业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

在本市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 本市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六个月,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第九条 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文件。

发起人应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文件和社团登记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制订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业协会名称、地址、宗旨、职能、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行业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与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经费管理制度、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同一行业内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兼营两种以上行业的,可以分别加入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行业协会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表决权;

(六)有监督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行业协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向行业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完成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成立,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依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

(二)会员的除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二次。依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可召集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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