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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003/4/30 14:3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信息工程立项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区、部门专项规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

与基建项目同时申报立项的信息工程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报市计划部门。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如建设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初步设计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事宜按本意见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需求分析、建设目标、系统功能、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及设备等内容。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信息技术发展要求审核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计划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或设计方案。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信息工程招投标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信息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应特殊原因不招标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招标资格的信息工程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2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发放办法和时间、投标时间和地点等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机构或监理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写。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布前,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招标条件的,方可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获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文件明确,且同批准的方案一致;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招标的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三)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包括投标人发展简况、业绩及拟派出的技术人员职称、简历、业绩等内容。

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成立招标委员会,其总人数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其中50%以上成员必须是《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的专家。《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提出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内容或进行澄清的,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时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0天。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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