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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5/3/1 9:42:00


中电标服分[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工作,经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秘书处研究决定,现将2015年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

(一)2015年3月1日起,GB/T28827.1—201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服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以下称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仅适用于信息技术服务需方申请单位;

(二)已通过运维通用要求现场评估,尚未获得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证书的信息技术服务供方申请单位,请于3月13日前向ITSS分会提交专家答辩材料;

(三)ITSS分会按月受理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申请,具体受理时间见附件;

二、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评估

(一)2015年3月1日起,开展ITSS.1—2015《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以下称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的符合性评估工作,该评估适用于信息技术服务供方单位;

(二)2015年内,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级证书,且持有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证书满一年以上的单位,可申请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级符合性评估;

(三)2015年内,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二级证书,且从事运维服务业务满一年的单位可申请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二级符合性评估;

(四)从事运维服务业务满两年的单位可申请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符合性评估;从事运维服务业务满一年的单位可申请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四级符合性评估;

(五)行业级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受理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二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尚未认定地方级评估机构的地区,由行业级评估机构受理该行政区域内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2015年内,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可受理已认定地方级评估机构所属行政区域内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

(六)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受理一次;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二、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按月受理(受理时间见附件);

(七)已经获得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证书的持证单位,可于6月30日前申请换发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二级证书;

(八)3月13日最后一批申请运维服务通用要求专家答辩的信息技术服务供方申请单位,专家答辩未通过的,可申请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证书。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评估机构应做好标准解读、政策讲解、评估服务等工作,对相关申请单位整改后再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年限,应以申请单位的运维服务业务合同和收入凭证作为依据。

(三)申请单位如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持有异议,可向ITSS分会提出申诉;申请单位对评估机构相关工作有意见,可向ITSS分会提出投诉;申请单位或评估机构如对ITSS分会的工作持有异议,可向符合性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提出申诉或投诉。

(四)下载相关文件或表格请登录ITSS分会门户网站(www.itss.cn)。

ITSS分会联系方式:

电话:010-68208070、010-68208773

电话:010-68208772

邮箱:zhanglan@itss.cn lidongmei@itss.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科技大厦东配楼412室(邮政编码:100846)

 

 

 

附件:2015年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受理时间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5年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

受理时间表

序号

受理截止日期

受理业务

1

1030

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级

2

327

运维服务通用要求

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四级

3

424

4

529

5

626

运维服务通用要求

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二、三、四级

6

731

7

828

8

925

9

1030

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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