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选择字号【

关于发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5/3/1 9:32:00


中电标服分[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活动,保证符合性评估质量,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试行。

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试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试行)

为规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以下称评估)活动,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仅适用于评估申请单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实施的评估活动。

二、组织管理

(一)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评估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并有效实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

2、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3、选择独立评估人员;

4、明确与评估机构沟通的联络人和负责人;

5、配合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实施评估活动;

6、整改不符合项并提供有关整改记录。

(二)评估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评估申请;

2、选派评估人员;

3、组建评估组,任命评估组组长;

4、编制并管理评估计划;

5、监督评估组的评估质量;

6、组织评估材料的内部技术评审,出具评估报告和评估推荐意见函;

7、向ITSS分会上报申请及评估材料。

(三)评估组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独立完成分工范围内的符合性评估任务;

2、形成评估发现文件并向评估组长报告;

3、配合并支持评估组长工作;

4、根据评估计划及分工,负责相关文件的评审。

(四)评估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评估组组长除应履行评估组成员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编制评估计划;

2、组织召开首次、末次会议;

3、代表评估组与申请单位的管理层沟通;

4、组织开展评估活动;

5、验证关闭不符合项;

6、编制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评估前准备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二)评估机构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收集申请单位的评估信息,如:评估的预期时间、申请单位的人员规模、办公场所(是否存在多现场、临时场所)等,并对《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初审;

(三)材料通过初审后,评估机构与申请单位签署评估委托合同;

(四)评估机构填写《信息技术服务(ITSS)符合性评估合同信息表》报ITSS分会备案;

(五)评估机构组建评估组,并提前将评估组成员名单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就评估组成员的背景情况提出异议;

(六)评估机构在实施现场评估前10个工作日内向ITSS分会提交《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备表》;

(七)评估组长组织评估组成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实施文件评审,收集参与文件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形成《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文件评审报告》。文件评审结论分为三种: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文件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时,不能进入现场评估阶段;

(八)评估组长负责编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计划》(以下称《评估计划》),《评估计划》应得到申请单位确认,评估组长应在现场评估实施前5个工作日发送《评估计划》至申请单位;

(九)评估组编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检查表》(以下称《检查表》),《检查表》应包括标准条款、评估证据(检查的文件或记录、访谈对象及内容)、评估情况说明、评估发现及条款适用性说明等,经评估组长书面确认;

(十)在现场评估前,评估组应根据文件评审结果及与申请单位的沟通结果,初步设计评估证据的内容及检查方法。

四、评估实施程序

(一)评估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向申请单位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方法、正性声明及保密承诺等;

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配合现场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期间配合及控制区域划分、审核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等情况;

首次会议应按计划准时开始和结束,做好首次会议记录,并保存《首次会议签到表》。

(二)评估组成员通过适当的抽样实施现场评估,收集并验证评估证据;

(三)评估组成员确认收集的评估证据能够满足评估需要,并对照适用条款进行比较,形成一致的评估发现。评估发现分为四类:满足要求、改进项、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四)评估组成员根据评估发现,形成《不符合项报告》,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以确认评估发现的准确性;

(五)评估组成员根据现场评估结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标准条款的满足程度做出评定,判定申请单位是否通过现场评估;

(六)评估组成员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在末次会议前进行沟通,对标准条款符合程度的评估结论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申请单位反馈有不同意见,应在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在评估组内进行复议;

[1] [2]  下一页

来源:www.itss.cn

点击:2656




  [关闭]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