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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问题的探索

2003/6/5 9:20:00


5、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知识财产和精神利益。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偿应当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则是其辅助功能;补偿与制裁又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行为和知识产权关系的作用。

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对产权人精神权益的损害赔偿和对财产

权益损失的赔偿。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

或丧失,通常可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侵犯知识产权人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

知识产权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知识产权处于生产、经营、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其特征是: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知识产权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知识产权人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侵害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侵害精神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归入财产损失范围。

所谓因侵权造成的商誉损失,在侵害法人名誉权、姓名权的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应当属于直接损失,在其他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又可能成为间接损失。

2、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全部赔偿

全部赔偿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

法定标准赔偿是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定出赔偿的数额。这种赔偿方法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易确定的情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赔偿额的规定:如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人民法院按以下规定的范围确定赔

偿数额为

1)侵犯他人图书、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5千元至20万元;2)侵犯他人音像制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20万元;

3)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30万元。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

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而应当给予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定的裁量权。即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并且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斟酌裁量权",以满足对形形色色案件进行审判的需要。所谓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裁判,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第五节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高风险性导致其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比较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一定要重视其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因此,逐步推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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