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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问题的探索

2003/6/5 9:20:00


不论是哪种情况,信息系统工程因方案设计文件的错误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产品”,设计文件的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设计单位所承担的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如果设计文件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行业规范或标准,如“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者设计单位图纸中存在总体方案性和标注等明显错误,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提出修改,就说明监理人员未认真工作,或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实施监理,可以说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连带民事责任。

应该说明的是,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在方案设计文件实施之前,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设计方案、图纸会审等多项程序。

五、关于施工安全方面法律责任的问题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负责任的话,只能负建设单位的那份责任,当然,前提是要有建设单位的相应授权。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均没有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建设单位也不可能将本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那么信息系统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应当由谁来负责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这些条款非常明确,信息系统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国外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无关,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简言之,从法律责任上讲,现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已经很明确,监理单位不承担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因此,当现场施工出了重大安全事故时,任何企图将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单位都是不合适的。

当然,正如前一节所论述的那样,尽管监理不承担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现场施工出了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和曝露出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违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正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那样,监理单位要对其违法行为负责,而不是要对现场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如果监理单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即使现场施工出了非常重大的安全事故,也是与监理单位无关的,全部法律责任要由承包单位承担。

六、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其刑事责任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除行政上采取措施外,在经济上可以处以单位赔偿损失额的5%-20%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决定,工资酬金高的可取百分比的低值,工资酬金低的可取百分比的高值。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应一律追究其责任,以增强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

 

第四节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产权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一般的建设工程中显得不很突出,但在信息系统工程中则不同,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重要问题。因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关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五项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可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类。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项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微生物技术、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一、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证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它是人们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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