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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问题的探索

2003/6/5 9:20:00


监理单位的过错能够导致委托单位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是由系统集成商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依据,或者未尽监理合同义务实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1)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用户需求分析,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但因系统集成商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工程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不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勤奋认真地工作”,由于其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5)如果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信息系统工程、网络系统、设备材料、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按照合格验收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行为造成工程实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那么直接责任人员将构成过失犯罪,其行为属于从属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造成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拖延有多方面的原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方单位三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都可能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单位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承包单位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拖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承包单位加快工程实施进度,而是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失察责任。

(5)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所承担的上述几方面责任,是属于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其工作失职造成的。这部分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向监理单位追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工程进度主要是由承包单位编制和具体实施的,监理单位只起监督控制作用,因此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三、投资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验收。这是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那么,监理单位将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投资控制权,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财务报表无效,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未能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四、在合同和文档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设计和施工的组织安排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设计和施工分开,分别由两家公司承担;第二种情况是方案设计和项目实施由同一家系统集成商(承包单位)来完成。由于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专业性强、产品更新换代快,各厂商提供的产品和系统千差万别,性能和价格差异很大,很难有专业的而且独立的设计单位专门负责设计。所以信息系统工程大多都是采取第二种情况,即由同一家系统集成商同时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两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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