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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同意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

2010/11/2 10:28:00


 

(三)技术保障

 

试点任务承担单位应有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在试点期间专职负责自评估、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建设、运维服务交付系统研发等工作。

 

六、实施程序

 

(一)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申请

 

由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情况及对标准的实际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验证与应用试点的内容、范围、实施保障措施和手段。

 

(二)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

 

由试点申报区域(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编制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一)。

 

(三)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备案

 

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试点申报区域(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备案。

 

(四)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由试点申报区域(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以独立项目的形式,面向地方相关部分或单位公开征集试点单位并组织实施。

 

(五)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经验交流

 

结合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实际成效,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标准应用的有效模式和机制。

 

七、实施周期及验收

 

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其中,标准验证时间应在2010年年底结束,标准应用试点应在2011年年底结束。试点验收包括两个部分, 即:标准验证任务验收和标准应用试点验收。其中,标准验证任务验收为整个试点任务的中期验收,标准应用试点验收为整个试点任务的最终验收。

 

(一)组织验收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二)验收依据

 

依据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实施验收。

 

(三)验收流程和形式

 

试点组织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提交正式书面验收申请,并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其中,在中期检查阶段至少形成《信息 技术服务标准验证报告》(见附件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运维服务交付系统;在最终验收阶段至少完成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运维 服务交付系统应用的数量,并初步建成标准应用支撑体系。

 

验收的形式主要有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

附件一: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二:标准验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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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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