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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问题的探索

2003/6/5 9:20:00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

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承包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

监理单位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委托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监理合同,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1)监理单位存在过错;

(2)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3)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二十六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出税金)”。

2、行政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从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自身必须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1)越级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2)转让监理业务;

(3)伪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即有“伪造、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的行为,但不是必须导致后果。

除了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1)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3)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4)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当监理单位故意串通或指令工程承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或施工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就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而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其次,在客观方面,必须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第三节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分析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实施监理是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权力。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权限,限在这个权限的范围内对承包单位执行监理职责。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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