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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构改革调整行政职责近40项

2009/9/24 10:10:00


市政府将近期机构改革后各部门、机构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的具体行政职能调整近40项,共提出了16项调整意见,采用了一揽子形成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采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形式作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意见》后,市政府还将根据《意见》,结合对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职能调整和发布执法主体公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市政府对一些可以不由政府审批的事项,决定予以取消。其中共有8项涉及到《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于法规的修改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为保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取消〈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法规设立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从而一揽子解决多项法规修改和审批事项取消的问题。拟取消的这8项审批事项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初审、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口岸及特区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口岸及特区检查站区域内设施设备使用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分区规划调整初审或审批。市政府指出,对上述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行使审批权。(深圳商报 记者 陈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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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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