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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5/22 10:01:00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 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0)。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司将标准复审结果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4),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司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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