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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2006/2/23 14:19:00


 

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政府既要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政府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引导、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一区域内同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

 

四、建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有效机制

 

9.建立委托授权机制。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可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泛珠三角行业区域合作等活动,可依法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会员企业开展融资和拆借业务中的作用。政府职能的移交、委托和授权,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可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稳步推进。

 

10.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积极推进有关合作。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早调查防范,构筑政府、协会、企业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立体多层次的反倾销体系。指导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就本行业产品在外地遭遇的不公正待遇开展维权行动。借助行业力量,鼓励行业举报,配合开展执法行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建设新的商品和期货贸易市场,完善区域贸易体系。联合建立完善金融、价格、食品、药品等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11.建立征询机制。构建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应先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政府牵头或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涉及企业产品的评优等,应听取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用事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提出的调价要求,应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提交政府。新闻媒体就事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业标准问题进行报道,应事先咨询政府权威部门意见,防止出现舆论误导。

 

12.建立监督指导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助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完善行规行约,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支持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树立行业协会、商会权威,规范会员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监督指导行业价格制定。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议定行业指导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维护行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督指导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产品推荐等行为,对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允许其引入会员标志制度,强化诚信守法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监督指导行业合理布局和市场有序准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引进、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执行,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从事危险品、爆炸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器材等特种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以及矿山开采等特殊行业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指导行业和会员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标准和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生产环境恶劣、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待员工不公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惩处,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13.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建立评级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权威评级机构,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考评,结合年审作出升降级决定。建立鼓励制度,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公允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长、秘书长,可给予适当形式的宣扬和奖励。

 

建立惩戒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其限期改正、收回授权、重新选举直至解散的处理。建立公示制度,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委托、授权的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年审的结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表彰,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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