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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思考

2005/12/9 9:31:00


 

(三)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税

 

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分为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公益性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公益使命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公益性支出应当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中占绝对大的比率,而非公益性支出则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比率内。

 

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将收入与所得尽可能多地用于为公益服务,应当对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税。当然,这需要制定政策以正确划分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四)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单位与个人给予所得税优惠为了鼓励社会各界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促进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实现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时,应当给予其所得税优惠,即允许捐赠人交纳所得税时按照一定标准将捐赠款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要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组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运行规范,即非营利组织经过审批具有税收优惠主体资格,就应当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如果接受捐赠的组织不是具有税收优惠主体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则不能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

 

转摘行业协会服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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