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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问题的探索

2003/6/5 9:20:00


2、非职业责任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监理的非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是判定监理需要承担非职业责任的主要依据,即导致非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有意的。

 

(1) 行政责任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通常是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等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特指国家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我国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的。

2)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处罚。

3) 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

(2)刑事责任

在当前不规范的信息系统工程市场中,部分系统集成商在工程招标中违背游戏规则,以超低价中标后,便想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变更索赔、无根据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径来实现“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时监理人员如果立场不坚定,缺乏职业道德、丧失诚信原则,就很有可能被主动射过来的“糖衣炮弹”俘获。还有,个别监理单位或监理从业人员本身就心术不正,在监理工作中不讲立场原则,堕落腐化,要么主动和少数不规范的承包施工单位沆瀣一气,要么或遮遮掩掩或肆无忌惮地工程承包单位吃拿卡要。这种与承包施工单位的不健康关系,是和“第三方监理”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如果与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失,就构成了犯罪,则必然会依据刑法来追究涉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重大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是投资巨大、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其职业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一旦损害发生,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

2、监理工作是团体行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一种需要多种资源、多种专业、多方配合协调的高新技术服务,难度大、要求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一种团体(或集体)的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其他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等)。我国的监理体制推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质素最终是由监理单位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组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会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责任的分担方面,需要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3、责任风险具有两重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依靠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建设方提供技术服务,信誉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当工程项目受到损害时,监理工程师除了经济赔偿外,自身声誉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监理工程师作为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具有两重性。

 

第二节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律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方面监理单位作为“信息系统工程行为主体之一”的身份和地位体现在“委托合同”的主体之中,体现在监理公正、独立、公平、专业、服务的社会性行为原则中。另一方面,由于监理单位不是信息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因此它也就不为信息系统工程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即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

1、民事责任(职业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关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中,第六项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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