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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2005/10/25 16:35:00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成立,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依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行业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员的除名;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宜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鼓励行业协会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产生采取公开辩论、差额选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

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依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可召集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1人,并可设常务副会长1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20%,具体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除行业协会章程另有规定外,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选举时年龄68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设监事,也可设监事会。监事人数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行业协会应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和资产应当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职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行业协会的现有财产应依法予以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与行业协会签订有关合同予以处理。

 

第五章 职能及行为规则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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