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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2005/10/25 16:33:00


理事、常务理事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人数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应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有住所。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设监事。监事人数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监事由会员大会产生,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职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 行业协会职能

 

第三十七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第三十一条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十三条 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三十五条 受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第六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经费可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资助;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可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行业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行业协会应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行业协会换届时,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费用由被审计行业协会承担。

 

第七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会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 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应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八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监管。

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九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未经登记,擅自用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行业协会设立时,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获得批准、登记的,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撤销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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