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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2003/5/29 11:06:00


(二)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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