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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2003/4/30 14:33:00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之外,可抽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等级条件,如发现其条件与所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不符时,可以调整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离、合并及其他重要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报告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结果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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