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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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003/4/30 14:31:00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在举行开标会议的当天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招标委员会主持。评标会议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委员会根据公布的评标办法,评出中标人1名和中标候选人2名(确定名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三)性能价格比最优。

第二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依照本实施办法重新举行招标。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依照本实施办法重新举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草签信息工程建设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编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备案。

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同中标人正式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式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可在单价不变的原则下,适当增减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正式合同签定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招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第一名候选中标人升为中标人;第一候选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由第二名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和两名后选中标人全都拒绝签定合同的,重新举行招标。

建设单位拒绝签定合同的,应向中标人支付双倍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的专项工作(如布线、机房等)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息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信息工程专业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或阶段性监理。

监理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分析等工作。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其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拟承接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正式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主管部门应给予登记,并颁发《深圳市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

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深圳进行工商登记;

(二)单位从事信息工程开发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大型信息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开发经验;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具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信息技术职称的专职监理技术人员;

(五)在深圳具有固定工作场地和必备的设施;

(六)单位已制定信息工程监理章程;

(七)注册资金或资产达到一百万人民币元以上。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被监理项目的技术能力、经济能力和必要的监理手段。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或单位资产证明;

(三)工商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批准成立的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简历、身份证);

(五)监理章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可承担以下工作:

开发阶段:

(一)审核工程预算;

(二)检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

(五)督促开发单位履行合同,协助调解双方争议;

(六)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当质量不合格时可以要求返工。

试运行阶段:

(一)检查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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