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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6/3/16 16:17:00


(二)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向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三)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对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报送的注销申请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后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予以登记注销。

(一)登记证书到期后未完成延续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应办理登记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遗失补发程序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按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

(二)监理工程师通过所在企业向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遗失补发申请材料。

(三)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对遗失补发申请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后补发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由中电企协统一印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的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在企业对监理工程师登记最终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在企业、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登记,暂停或撤销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等处罚。

(一)在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证书遗失补发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

(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等行为。

(三)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为监理工程师。

(四)在工作中,非法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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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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