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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6/3/16 16:03:00


第十九条 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见证机构的见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对评审机构的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投诉。申请企业对中电企协的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或持证企业在监理单位资质新申报认定、换证申报认定、提交年度数据信息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资质证书等行为的,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降级、暂停或撤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见证机构及见证人员在见证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解除委托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电企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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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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