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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5/3/1 9:32:00


(七)评估组成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范围进行评审,以确保准确性和全面性,在评估结论达成一致后形成《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申请单位评估范围确认表》(以下称《申请单位评估范围确认表》,确认申请单位的评估范围等信息;

(八)在末次会议开始之前,评估组成员应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申请单位须对《不符合项报告》和《申请单位评估范围确认表》确认签字;

(九)评估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向申请单位宣读不符合项报告、宣布评估结果、提出纠正措施要求、重申公正性声明及保密承诺等;

末次会议应按照计划准时开始和结束,做好末次会议记录,并保存《末次会议签到表》。

(十)《不符合项报告》原件留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对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并提供纠正和预防措施,连同证明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材料反馈给评估组,由评估组组长验证确认;

评估组成员应在评估活动中或评估的末次会议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在任何时候不得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解决方案和咨询。

(十一)不符合项原则上应在开具不符合项之日起一个月内验证关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评估组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整改措施进行确认,验证关闭不符合项后形成《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

(十二)评估组在所有资料整理完成后,提交评估机构进行内部技术评审。参加内部技术评审的人员应由非评估组人员组成,技术评审结果应反馈至评估组;

(十三)评估材料通过内部技术评审后,评估机构应正式批准《评估报告》,并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评估机构推荐函》;

(十四)评估机构将相关申请及评估材料上报ITSS分会。

五、评估中的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主动配合评估工作;

(二) 评估人员应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

(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公正表达评估发现、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真实和准确地反映评估活动,保证评估发现和评估结论应建立在评估证据的基础上;

(四)评估人员应按照《评估计划》开展评估活动,不得带有偏见,不得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或默契。

评估组成员应做出公正性声明,承诺在评估活动中遵守包括保密要求在内的各项规则,并保证公正、客观。

六、相关事项

(一)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范由ITSS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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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its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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