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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3/1 9:00:00


(三)能够提供相应领域信息技术服务的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等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根据自身所建立和实施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体系情况,确定申请符合性评估的领域和等级。一个申请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领域,但一个领域不能同时申请多个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首先通过自评,再向评估机构申请第三方评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后出具符合性评估报告,报告有效期一年。报告有效期内向ITSS分会提交符合性评估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确认。信息技术服务供方单位在向ITSS分会提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提交其注册所在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表。

第十三条 对通过ITSS分会确认的申请单位,ITSS分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评审和确认结果,颁发符合性证书(以下称证书)。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证书是持证单位信息技术服务能力符合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的证明。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三年,持证单位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完成再评估,再评估程序同首次申请。通过再评估的持证单位,ITSS分会换发新证书。有效期内未完成再评估的持证单位,其证书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地址等一般变更,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ITSS分会核实无误后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分立、合并和重组等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符合变更要求的,ITSS分会组织变更评估,对通过变更评估的,换发新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投诉和罚则

第十八条 ITSS分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活动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九条 ITSS分会可通过评估机构自评、同行评议、评估结果抽查、征求申请或持证单位意见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及其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自获证之日起,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接受评估机构的监督评估,以保证证书持续有效。每次监督评估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监督评估的范围不少于相应标准覆盖范围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完成监督评估后应出具监督评估报告,报告结论分为“通过”、“暂停”、“撤销”。监督评估报告出具后30日内提交ITSS分会,ITSS分会确认监督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ITSS分会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评估结果。按期完成监督评估的持证单位,其证书持续有效。逾期未完成监督评估的持证单位,证书暂停三个月,三个月后仍未完成监督评估的,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ITSS分会可对持证单位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体系运行、证书使用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符合性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申请单位如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结论存在异议,可向ITSS分会投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发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存在侵害申请单位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ITSS分会投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在初次申请、再申请、监督评估及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相关工作等行为,ITSS分会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评估、降级、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使用过程中,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等行为,ITSS分会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在评估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等行为,ITSS分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降低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ITSS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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