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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09/5/13 15:14:00


为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正式发布。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便捷组织形式。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 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 达60万元以上,应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公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人应报部,在招标文件没有不

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由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部获得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购买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坚持有利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转让技术、提供培训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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