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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2006/2/23 14:19:00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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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3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广东,现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省改革开放先行一步,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较早、较快,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目前我省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配套政策、法制建设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愈显突出和重要。切实解决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大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经济利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有利于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的和谐广东。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推进体制创新的精神,以及落实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抓认识、抓发展、抓规范、抓发挥作用”为主线,以民间化为方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引导、发展经济、扩大开放、完善体制、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环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步伐;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新路子;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加强领导,稳步推进。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作用

 

4.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5.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6.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

 

7.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其资产原属国有资产的,应移交回原所有权单位,或明晰产权,实行有偿使用。其从业人员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具体办法。

 

要依法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履行职责。

 

8.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未经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无论大小、会员多少,都是平等的独立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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